随着自然环境的日益破坏,以及各种由于环境破坏带来的各种化境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显得越来越重要。今天笔者收录的这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是为广大司法考试被考生提供帮助,同时也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统称。“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土地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水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法、风景名胜区法、野生动植物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是两个联系密切,相互交叉,又有所不同的法律部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唯一的本质属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1、综合性。2、技术性。3、社会性。4、共同性。
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11门必考课程之一,现共计4学分。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进行研究,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以及环境伦理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随着国内和国际环境问题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进一步实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学习和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将会显得越来越重要。
需要说明的是,本课程在1999年以前的名称为"环境法学"。之所以现在将该学科定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是基于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在1997年底对全国法学学科所作的调整而重新确定的。总的来讲,现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不仅涵盖了原来环境法学的内容,而且还增加了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法的内容,并且还扩充了国际环境法的内容。从性质上看,名称虽然改变了,但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实质性内容却没有改变,因为自然资源和生态都属于"环境"的范畴。因此,1999年重新编写的教材,一方面是为了与国务院学术委员会所定的法学学科名称相对应,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原来的教材成书较早,内容已经过时,需要重新修订。
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经济法学中的自然资源法还存在着区别,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它们的目的不一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强调的是保护环境和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资源,它主要着眼于对环境及其利益的保护,其目的是使人类行为符合自然的规律,使人类的社会、经济能够得以"可持续的"发展,这种对人类生存基础--环境的保护是直接的、全面的;而自然资源法的目的则主要在于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从而使经济能够得以"持续地"发展,这种管理或保护主要着眼于对经济利益的保护,而对人类生存的基础--环境来说则是间接的。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这样才能在学习中把握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它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索性的课程。学习本课程,既要具备充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应当全面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内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学体系,从而为继续学习各部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它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对人类行为的不断反思,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悄然地发生改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可以直接服务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并对我国环境与资源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参与国际环境合作以及对有关环境与资源纠纷的处理等具有直接的运用价值。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应当注意培养将所学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同时也应当通过实践,进一步加深对所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的理解。